農村林地屬農村土地承包的范疇,發(fā)生糾紛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提請村民委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也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愿意協(xié)商、調解或提起仲裁后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應該寫明達成了怎樣的協(xié)議,調解人是誰等等,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聯(lián)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聯(lián)系方法。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將原告的林地歸還給原告;
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侵占原告林地給原告造成的損失XXXX。
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年 月 日
附:1、本狀副本一份;
第一、林權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當先行申請政府裁決,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所以,對于林權爭議發(fā)生之后,應當由政府處理。政府處理的程序,是對爭議事項進行裁決,所謂的行政裁決。經過政府的裁決,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對于林權爭議,要區(qū)分林權爭議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之間的區(qū)別。如果是一般的侵權行為,則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比如,甲村委會持有政府依法頒發(fā)的有效的林權證,林權證的四至范圍清楚,權利人明確。乙村村民在甲村委會持有有效林權證的林地范圍內,擅自進行栽種,則甲村委會可以對乙的侵權行為直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又比如,甲村委會持有林權證,但是四至范圍與林權證上記載的面積不符。乙村委會也持有林權證,四至范圍與面積實際不符,且甲、乙村委會林權證的四至范圍互有交叉。這時雙方發(fā)生的爭議,則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先行由政府裁決處理。
林權爭議,可以分為林地所有權爭議、林地使用權爭議、林木所有權爭議,以及林木使用權爭議。
第二、裁決應當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對于裁決的機關,需要區(qū)分不同的爭議主體來決定。根據《森林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一般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來處理。而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shù)氐目h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與個人與個人之間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不同的是,單位與單位之間可能就林地的所有權發(fā)生爭議,而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不會對林地的所有權發(fā)生爭議。因為我國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個人不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不同的主體爭議內容會有所區(qū)別。
第三、裁決的程序。
(一)爭議雙方先行協(xié)商,經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書及附圖上簽字蓋章,并報所在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
(二)雙方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申請當?shù)氐牧謾酄幾h處理機構處理。
1、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有(1)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具體根據實際情況,如果涉及到單位的,應當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如果不涉及到單位的,則無需寫法定代表人及職務,應當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2)爭議的現(xiàn)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地的行政區(qū)域位置、四至和附圖。(3)爭議的事由,包括發(fā)生爭議的時間、原因。(四)當事人協(xié)商的意見。
2、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法受理,告知各方當事人依法提交證據。
3、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組織調解。達成調解意見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調解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并報同級政府或者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爭議處理結構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5、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四、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程序。
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渡址ā返谑邨l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xiàn)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yè)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二章 處理依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yè)部依法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fā)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guī)定不發(fā)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xié)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shù)次處理協(xié)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第八條土地改革后至林權爭議發(fā)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三)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二條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依法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xié)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zhí)幚怼?/p>
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具體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zhí)幚砹謾酄幾h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現(xiàn)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qū)域位置、四至和附圖;
(三)爭議的事由,包括發(fā)生爭議的時間、原因;
(四)當事人的協(xié)商意見。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xié)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處理意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由、各方的主張及出具的證據;
(三)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
(四)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xié)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xié)議,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三條在林權爭議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guī)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擅自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及其他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處理林權爭議過程中,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林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
12345就是一個服務熱線電話,主要提供咨詢服務平臺,包含著法律、法規(guī)等全方位的政策咨詢服務,但是就其本身是不解決林地糾紛等問題的,不過12345熱線電話在接到你所反映的問題后,除了可以給你一些政策法律上的咨詢外,會將你所反映的問題分類反饋給相關部門處理。
不能解決,林地糾紛性質不同最好找當?shù)卣M行協(xié)調解決,如果和解不了,應該按照林業(yè)合同所約定的條款向屬地民法院提起訴訟,嗯,由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及相關的政策進行判決,所以林業(yè)糾紛12345是不能解決的經由屬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林地糾紛是在林木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過程中,因為涉及產權、使用權、收益分配等問題而引發(fā)的糾紛。解決林地糾紛需要法律文書來規(guī)范和調解,下面是關于林地糾紛的一些常見文書范本內容:
調解書是解決林地糾紛常用的一種文書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通過中立第三方的調解,協(xié)調雙方利益,達成共識。調解書內容一般包括糾紛的起因、雙方的訴求、調解結果等內容。
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解決林地糾紛后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內容涵蓋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行為準則、權利義務等方面內容。
裁定書是由有關司法部門或裁決機構作出的針對林地糾紛的最終裁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
以上是關于林地糾紛文書范本的一些內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有更多需求或疑問,歡迎咨詢。
農村的山地按農業(yè)發(fā)展的合理利用屬于林地和草地。農村的山地也有能種糧食的 ,林地基本上是植樹造林地。能種,果樹茶樹 蘋果樹,梨樹 棗樹 杏樹 等,草地沒有高大的樹木 。人們常說慌山野嶺,草木叢林玲。走腐亂后就轉化成了有機肥。 林地的有機植被大樹吸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y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xiàn)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yè)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林權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二章 處理依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yè)部依法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 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fā)的土地證;
?。ǘ┩恋馗母飼r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guī)定不發(fā)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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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土地改革后至林權爭議發(fā)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ㄒ唬﹪辛謽I(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ǘ┩恋馗母?、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ㄈ┠軌驕蚀_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ㄋ模┮勒辗伞⒎ㄒ?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 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條 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二條 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林權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依法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xié)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zhí)幚怼?
第十四條 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具體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申請?zhí)幚砹謾酄幾h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⒌刂芳捌浞ǘù砣说男彰?、職務;
?。ǘ幾h的現(xiàn)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qū)域位置、四至和附圖;
?。ㄈ幾h的事由,包括發(fā)生爭議的時間、原因;
?。ㄋ模┊斒氯说膮f(xié)商意見。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六條 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
第十八條 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xié)議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處理意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ǘ幾h的事由、各方的主張及出具的證據;
?。ㄈ┝謾酄幾h處理機構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
(四)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xié)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xié)議,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三條 在林權爭議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guī)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擅自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及其他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在處理林權爭議過程中,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